日本渔船保险组合参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0页(263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47条规定:(1)组合选任参事及会计主任,在主要事务所或次要事务所开展其业务工作。(2)参事及会计主任的选任和解职由理事的半数以上决定。(3)参事适用商法第38条第1款及第3款、第39条、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第48条规定:(1)组合员或总代表获得组合员总数或总代表总数1/5以上的同意,可以请求理事解除参事或会计主任的职务。(2)前款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提出解职理由。(3)接到第1款的请求时,理事应作出是否解除该参事或该会计主任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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