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牲畜屠宰缴税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5页(273字)

台湾1961年8月29日颁布《屠宰税法》,共18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用辞之定义如下:(1)屠宰牲畜:指三种为限。(2)屠商:指营贩牲畜肉类之人。(3)屠宰人:指以屠宰牲畜为业或自宰自用之人。(4)纳税业务人:指报宰牲畜之人。(5)私宰:指未经报税或未经报准在指定之公共屠宰场所以外地方自行屠宰。第3条规定,凡屠宰牲畜除经检查不能食用者外,无论自用或出售均应征收屠宰税。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增收附加税捐。第4条规定,凡营贩牲畜肉类之屠商及以屠宰为业之人执业前均应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登记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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