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尸体化制场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5页(184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制场,系指以家畜尸体,废弃屠体及其内脏、皮、血液、骨、蹄等为原料经加工化制为肥料、饲料、皮革、胶及工业用油脂等之场所。前项家畜尸体,以未感染本条例第6条之传染者为限,其来源应由兽医师出具证明。化制场加工化制第1项之各种原料,应受各级家畜防疫主管机关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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