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畜禽管理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5页(336字)
1997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7章35条。其中第1条规定,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第3条规定,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第31条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管理权限核发。第32条规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33条规定,畜禽品种审定和种畜禽生产性能的测定收费,根据国家或地方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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