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贸易立法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7页(815字)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方面已开始显示如下特点:(1)以改革开放促进立法。我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活动是在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直接指导下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放开农产品经营,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和出口创汇农业,使农产品对外贸易交流和合作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保证。与此同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使农产品贸易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大量事实说明,是改革开放推动、促进了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使之深深地打上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烙印。(2)内外贸立法逐步协调一致。我国建国后农产品贸易以政府之间协定贸易为主,统一经营是主要的经营方式,常常造成内外贸脱节,生产与贸易脱节等不良后果。近些年,党和国家在加快外贸体制改革的同时,注重通过立法来协调解决内外贸关系。通过立法,使越来越多的具备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使内贸与外贸逐渐协调平衡,共同发展。体现了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和一致性。(3)多层次立法,注重配套法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办、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等四个层次参与了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活动,虽立法效力不同,但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都有助于维护农产品对外贸易秩序。今后各个层次的立法内容将会进一步充实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体系。(4)尊重国际通行惯例。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注意同国际贸易规范的接轨,尽可能在立法意图、立法内容上体现出与国际通行惯例的衔接。如对进出口农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上,借鉴了关贸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改变了以往配额、许可证分配不透明、不规范的作法,开始建立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的新管理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