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页(774字)

泰国政府重视农业生产,1961年开始实施的历次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都把农业列为重要建设项目,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和法令。(1)对农业调整的目标、准则和方法作出规定。法律规定,农业调整的目标:提高农户收入,确保农业劳动者在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中的公平待遇;鼓励农业劳动者积极调整生产体制,适应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农业技术。(2)对农产品收购保障价格作出规定。泰国政府1979年3月20日通过农产品收购保障价法令,规定稻谷收购价每车(1.46吨)2500铢、橡胶每公斤13铢。以后又公布调整法令,规定保障给农民种植成本以外再加20%的利润,以免谷贱伤农。(3)对划分农业种植区,因地制宜种植作出规定。1980年5月,泰国政府作出决定,规定一些农作物应集中种植。凡是按照政府指定区域种植指定农作物者可以得到政府的技术指导和资金资助。税务厅规定,农民出售天然胶、木薯、麻类、玉米和甘蔗5种农产品免征销售税。(4)对农业投入作出规定。泰国政府决定,从1963年开始商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1975年规定商业银行需以存款的5%作为农业贷款。1978年规定提高为11%,1979年规定提高为13%。银行公会规定内地各府要把60%的贷款用于农业。除此,1960年10月泰国修订颁布《鼓励工业投资条例》,其中包括对鼓励私人和外国资本对农业有关的工业进行投资的规定。(5)对山区扶贫与山民改造作出规定。泰国国王1969年发布法令,实施国王山地计划。规定国王山地计划目标:帮助山地民族摆脱贫困;为未来的持续发展而保护自然环境;根除罂粟种植和吸毒问题;在利用与保护土地和森林资源之间取得合理、适当的平衡。国王山地计划还对重点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农业新技术推广、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6)对鼓励稻米等农产品出口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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