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畜禽生产经营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5页(313字)

中国199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2)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3)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4)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有前款第(2)项、第(4)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24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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