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1989年杀虫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9页(509字)

科特迪瓦1989年1月4日颁布《关于杀虫剂许可证发放、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法令》。对杀虫剂许可证发放、杀虫剂的生产、销售及使用作出规定。本法令是依据1963年6月26日发布《关于打击在商品出售中的欺诈行为和扭转粮食类农产品劣质现象的法令》、《关于农作物保护的1964年12月21日法令》和1963年11月7日发布的《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的农作物进出口条件的法令》制定的。主要内容:(1)规定在科特迪瓦生产或进口的所有杀虫剂都要经临时出售机构允许。(2)对杀虫剂定义作出界定。(3)杀虫剂执照须根据农业部命令在杀虫剂委员会建议下发放。(4)杀虫剂委员会常设委员及会议秘书须由农业部提名。(5)杀虫剂委员会可以随时对具有法定资格的个人进行审议或要求各研究团体进行合作。(6)委员会可以对代理者规定以下的任意条件: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提前6个月申请更换;供销部门经许可后有效期为两年;经授权的供销部门经研究可以申请保留。(7)更改杀虫剂产品用途的,需经过重新批准。对于许可证或临时授权机构,委员会可随时更改、停止或取消。(8)禁止宣传、出售未经许可或没有临时出售许可证的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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