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猪肠病毒性脑脊髓炎进口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2页(22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5.4.3条规定,无肠病毒性脑脊髓炎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禁止从被认为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感染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口或过境运输下列动物及产品:(1)家和野猪;(2)家猪和野猪的精液;(3)家猪和野猪的鲜肉;(4)未经加工,难以确保肠病毒性脑髓炎病毒被破坏的家猪和野猪肉制品;(5)动物饲料或工业用的动物(猪)源性产品;(6)药用动物(猪)源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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