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猪旋毛虫病国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2页(50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5.3.2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一个国家或地区就可视为无家旋毛虫病:(1)猪旋毛虫病在该国为法定申报疾病;(2)具备强制有效的疫情报告体系,能发现发病病猪;(3)通过应用规定试验方法对猪群进行常规监测,确知该国家或地区家养猪群中不存在猪旋毛虫病感染。监测程序提供的阴性结果应建立在规定条件下;(4)出口国或地区需达到下述条件:至少5年时间内,家养猪群没有发生旋毛虫病的报导;对野生易感动物设有常规监测计划,且未发现旋毛虫病的临床、血清学或流行病学证据;(5)在最终确诊发生感染,和/或猪只饲喂过污染食物的地点,应加强上述(3)款中所列的定期监测;(6)任何可疑病例均应按规定标准进行追踪、检疫和实验检验;(7)一旦旋毛虫病得到确诊,感染畜舍应由官方兽医控制,采取捕杀政策,并控制啮齿类动物传播疾病;(8)所有废弃食物均由官方控制;(9)人群爆发旋毛虫病时,应予调查,以确定引发本病的动物来源。第3.5.3.4条规定,进口科动物(家马和野马)鲜肉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整批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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