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猪旋毛虫病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2页(19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5.3.1条规定,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口的新鲜猪肉(家猪和野猪)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整批猪肉:(1)来自屠宰场屠宰并接受检验的家猪,或接受检验的野猪;(2)旋毛虫检验呈阴性反应;(3)来自在无家猪旋毛虫病的国家或地区出生和饲养的家猪;(4)已经过加工,保证杀死所有旋毛虫幼虫。
上一篇:国际猪布氏杆菌病证明立法
下一篇:国际无猪旋毛虫病国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