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技推广应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4页(347字)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3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中规定:(1)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3)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应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