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猪布氏杆菌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2页(212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5.2.2条规定,进口繁殖或饲养用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动物:(1)装运之日无猪布氏杆菌病的临床症状;(2)来自无猪布氏杆菌病的猪群;(3)装运前30天内,接受猪布氏杆菌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第3.5.2.3条规定,进口屠宰用猪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