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许可撤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0页(328字)
新加坡《进出口控制法》第5条规定:(1)按照一项命令发出的任何许可证或者许可条件的撤销、中止或者变更可以通过在许可证或许可上的背书生效,或者通过向许可证持有者送达撤销、中止或者变更的书面通知生效,并且如果书面通知留给许可证或者许可持有者,或者留给持有者经常的或者最后的居住地或者经营的任何成年人,或者通过邮局寄往其经常的或者最后的居住地或者经营地,或者如果一个许可留给占有、保管或者控制与许可有关的货物的任何人,该送达应当是有效送达。(2)如果任何许可证或者许可被撤销或者中止,除非依法另外处理其持有者应当立刻把它交给将其撤销或者中止的官员,若不履行,应当为违法行为,并应确认受到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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