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伐木许可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9页(175字)
台湾《森林法施行细则》第34条规定,伐木人于领到伐木许可证后,应将选用林木之记号或印章,报请国有林区管理处备案,并应置立簿记,载明林木之出处、种类、数量及销路,以凭稽查。第38条规定,伐木人采伐木材,超过其伐木许可证上核准之数量时,林业管理机关得取消其伐木许可证,并责令将超过部分交还林业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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