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猪肠病毒性脑脊髓炎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2页(47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5.4.10条规定,当从无肠病毒性脑脊髓炎国家进口新鲜肉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生产该批猪肉的动物:(1)自出生或至少过去40天内,一直饲养在无肠病毒性脑脊髓炎国家;(2)在屠宰场宰杀,并进行过宰前、宰后检验,结果合格。第3.5.4.11条规定,当从被认为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感染国家进口新鲜猪肉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生产该批猪肉的动物:(1)未曾在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感染区饲养过;(2)在位于非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感染区内的屠宰场宰杀,且屠宰前后检验合格;第3.5.4.12条规定,当从被认为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感染国家进口猪肉制品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1)整批肉品的供肉动物都是在屠宰场内宰杀,且经过宰前、宰后肠病毒性脑脊髓炎检验,结果合格;(2)该批肉品已经过加工,确保肠病毒性脑脊髓炎被破坏;(3)加工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接触含有肠病毒性脑脊髓炎病毒原的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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