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病原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2页(58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6.4条规定,动物病原分类时应考虑的标准包括:(1)一类动物病原:可导致地方性流行,但不列入官方控制计划的致病微生物。(2)二类动物病原:为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但实验室扩散风险低的致病微生物:不依靠媒介中间宿主传播;不同种动物之间不传播或传播受限;如果从实验室释放,地理扩散有限;动物间直接传播相对有限;不需要控制有病或已感染的无病症动物;疾病导致经济损失或/及临床意义不大。(3)三类动物病原: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计划的,实验室释放后有中等危险的致病微生物:可经媒介昆虫或中间宿主传播;在不同种动物间容易传播;若从实验室释放,地理扩散中等;动物间直接传播相对容易;患病动物、感染动物及接触动物必须限制;疾病具有重要的经济或/及临床意义;无有效的预防和/或治疗方法,或效益有限。(4)四类动物病原:为外来的或导致地方性流行的,并列入官方控制的,实验室释放后存在高危险性的致病微生物:可经媒介昆虫或是间宿主传播;在不同种动物间很容易传播;若从实验室释放出来,地理扩散广泛;动物间直接传播非常容易;患病动物、感染动物及接触动物必须限制;必须在广泛地区控制动物流动;具有极其严重的经济和/或临床意义;没有消毒预防和/或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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