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病原分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2页(26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6.4条规定:(1)若动物病原传入某国或从实验室意外释放,就应根据其对动物健康的危险性进行分类。根据控制要求,病原可分为4类,需考虑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的致病力、所引起的生物危害性、传播能力、预防治疗的经济问题。(2)有些病原需要专门的媒介传播或需要中间宿主完成其生活周期后才能感染动物并引起疾病。在没有这类媒介昆虫或者气候或环境因素不利于媒介昆虫生存的国家,这类病原对动物健康的危险性就要比自然界中有这类媒介昆虫的国家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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