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疾病动物入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1页(31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5.5条规定,当运输感染A类疾病动物的交通工具抵达某边境口岸时,须认为此交通工具已被污染,兽医当局须采取以下措施:(1)卸货并立即将动物用防渗漏的交通工具直接运到:经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屠宰、及胴体销毁或灭菌的场所;隔离检疫站,如没有则运到事先指定的边境口岸附近并隔离良好的地方。(2)卸货,并立即将垫料、饲料及其他可能的污染材料运到事先指定的场所进行销毁,并实施进口国要求的严格卫生措施。(3)押运员的行李,及运输、饲养、饮水、搬移或装卸动物用的交通工具各部分都进行消毒。(4)如果是昆虫传播的疾病,则应进行杀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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