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体占用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194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典法》第1229条规定,当水体被贮积在人工水库、水塘或蓄水池中,不再自然流动时,可成为私人财产。第1230条规定:(1)水体可以被占用或使用的条件以及它可以从属的使用权或役权,得按本法之规定。(2)本法典关于集体利用灌溉系统或排水区的规定不受任何影响。(3)全国适用或地方适用的特别法和行政条例的规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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