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取水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23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典法》第1249条规定:(1)需要流经其他界的水作灌溉或其他目的之用的所有人,可在相邻河岸土地上建造为取水所必需的工作物。(2)他得为建造和维护此等工作物而进入此等相邻土地。第1250条规定:(1)相邻的河岸的所有人因在其土地上建造工作物被永久地剥夺了一部分土地的,有权得到赔偿。(2)相邻的河岸的所有人作为此等工作物的邻人,因此等工作物的规模或存续遭受了不当的或不合理的不便的,有权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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