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水资源使用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326字)

贝宁水法律中,对水的使用权作出规定,私有水可以自由使用。非航运的和非漂行的水域,及其河岸土地所有者的两岸各延伸10米的区域,应允许穿越通行。对航道、输水管和水力发电等的地役权可无偿地向土地所有者征用。还规定,凡习惯法条款授权的,可不经政府批准而使用公共水。但授权人使用公共水前必须先有行政指令。根据水法律规定,凡不遵守颁发许可证的任何一项规定,如不交付水税、水费的,将取消用水权。关于优先权,法律规定凡居民稠密区用水优先于居民稀少地区。关于有益用水,法律规定沿岸土地占有者可以取用公共水作为民用,而不需政府允许、批准或特许。土地所有者如实施其灌溉权,可以用支付赔偿费的办法获得水道通过别人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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