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过境装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0页(19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3.2条规定:(1)任何过境国家可要求运送动物过境的火车皮和公路车辆,设有防止动物逃脱及排泄物泄漏的设施。(2)过境动物只是在需供水、供应饲料、福利或有其他必要理由时,并在过境国官方兽医有效监督,确保不与其他任何动物接触的情况下才可在过境国土上卸下。在过境国不可预见的卸货必须通知进口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