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机构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1页(437字)
美国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拥有以下一般权力:(1)连续使用公司的名称,可以制作、变更和使用公司印章,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处理。(2)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权发布禁令、扣押令或者其他类似的属于司法机关执行的中间或终了程序。(3)可以依法制定、修正或废除各种指导处理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并行使和享受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4)经其他董事会、委员会、独立机构或政府行政部门及其服务机构同意,可以使用他们的信息、劳务、设备、行政官员和雇员。(5)为建立完整的保险统计基础收集有关农产品生产的资料。(6)不管其他任何法律条款对公共经费开支有何规定,只要符合农作物保险法的规定,公司就可以对其开支的性质和必要性以及收支方式作出决定。(7)在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开展业务活动时,可以签订必要的合同和协议。如果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与签约另一方所在的州或当地有关规定的精神不一致,本公司的合同和协议可以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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