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9页(273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7条规定:(1)发起人应在创立总会结束后及时将章程及业务计划书提交给农林水产大臣,申请批准成立。(2)在农林水产大臣有要求时,发起人应提交有关成立方面的报告书。第18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在接到前条第1款的申请后,如果断定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并且其业务健全、不违反公共利益时,应批准成立:成立手续或章程、业务计划内容违反法令或行政厅根据法令制订的处分时;章程或业务计划书的主要事项有虚假或欠缺时。(2)农林水产大臣对前款是否批准,都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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