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51页(813字)
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设区的市、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设区的市、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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