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5页(456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权益受损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取得赔偿权以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放弃为前提。在封建专制社会,盛行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相应的取得赔偿权制度。就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也是推行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英国有着“国王不能为非”的历史传统,因此国王不承担侵权责任。到了20世纪,国家主权豁免原则逐渐消退。英国1947年制定的《王权诉讼法》,瑞士1958年制定的《联邦与雇员赔偿法》,都规定了国家的赔偿责任。

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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