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2页(559字)

伊拉克1976年颁布《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规定:(1)由国家渔业公司在官方公报和地方行政机构发表公告承担:规定休渔期;规定禁渔区;规定渔具种类和规格;规定安装渔栅或渔梯的地点;强迫在公共水域安装水泵的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苗穿过水泵。(2)国家渔业公司应承担公共水域水生生物的繁殖。(3)渔业公司应在经济和科学基础上为商业和试验目的建造生产和繁殖水生生物和养殖场及池塘。(4)渔业公司有权生产、进口和繁殖水生生物改良品种,并将其出售给有繁殖水生生物许可证的国营、合作、混合或特殊部门,该公司可进口、繁殖和销售观赏鱼。(5)渔业公司应建立某些应用研究和繁殖、增殖水生生物培训中心,为国营的使用部门和其他单位提供帮助和指导服务。(6)渔业公司享有在公共和国际水域捕捞的权利。(7)渔业公司可以限制任何公共水域中许可证的数量。(8)渔业公司的代理机构应保持渔船、渔民、渔获量和种类记录。(9)渔业公司应承担水生生物批发或零售的监督和组织工作,可建立批发贸易的市场、冷藏库、制冰厂等。(10)渔业公司有权建立使水生生物和其产品生产工业化的工厂。(11)渔业公司应负责批准规定数量的许可证发放和更新工作。(11)渔业公司可授权逮捕任何违反法律犯罪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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