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1页(322字)
印度尼西亚在荷兰殖民统治时期已有动物检疫条例,独立后也相继颁布一些单项法规。1992年,国会制定《检疫法》,使动物检疫、水产检疫法制建设趋于完善。根据检疫规定,全国检疫工作由农业部领导,下设中央农业检疫局统管动植物和水产的检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及其产品输入时,须由申请人具备输出国政府兽医的证明文件证明:(1)出口前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如反刍兽、猪无牛瘟及口蹄疫。(2)出口前30天内未曾接触患病的动物。(3)出口前48小时内,检查无病,健康良好,无壁虱、蚤及其他外寄生虫。(4)草料由无壁虱区供应。(5)运输工具须经严密消毒;如用船舶,须已12个月未曾经过有壁虱的区域,或经有效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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