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萨摩亚外国渔船渔业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5页(504字)
西萨摩亚《专属经济区法令》第11条规定,国家元首根据内阁的意见,可为下列全部或任何目的随时制定规则:(1)规定依本法令第5条申请许可证,以及依本法令第6条更新许可证的方式和申请表的格式;(2)规定许可证的期限;(3)规定由主管部长颁发的许可证的格式;(4)规定为许可证颁发和更新应向西萨摩亚政府交付的费用;(5)规定持证者被要求出示许可证时,应向特定的西萨摩亚当局出示,并接受对许可证的检查;(6)规定其他必要的或适宜的措施,以确保外国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时遵守其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7)在不违背本法令的情况下,规定外国渔船可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条件;(8)在不违背本法令的情况下,规定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措施;(9)指定特定种类的高度回游鱼种,在不违背本法令的情况下,管理专属经济区内这种鱼种的捕捞活动,且管理专属经济区外的西萨摩亚渔船的这种捕捞活动。(10)规定违反任何这种规则均为刑事犯罪,对渔船持证者、船主、或船长,可处罚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对其他船员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11)为本法令第14条的目的,规定保证书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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