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外国渔船执照注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8页(233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21条执照的吊销或暂时注销中规定:(1)在下述情况下,渔业总局长可以吊销或暂时注销任何执照:如果有违反本法任何条款或执照的任何条件的行为;如果总局长认为,为合理管理渔业,必须或应该吊销或暂时注销执照。(2)如果根据第(1)款吊销或暂时注销执照,则自执照被吊销或被暂时注销之日至执照期满之时的已支付的这部分执照费应退还给执照持有者,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吊销或暂时注销执照的,则不退还这部分执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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