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有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7页(209字)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森林基本法》规定:(1)经济组织和其他劳动组织所管理的属于社会所有的森林及林地,是这些组织的固定资产。(2)根据用途,公有森林分为经济林、防护林和专门用途的森林。(3)根据自然、经济条件以及构成该区域统一整体的其他条件,成立林业经济区,以保障经营森林的劳动组织有条件实现在区域进行投资的资金。(4)林业经济区包括属于社会所有、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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