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11页(964字)

第四十三条 办公厅设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档案资料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人大工作理论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市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

(五)起草、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承办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控告、申诉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同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的联系;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人事、干部培训和机关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办公厅厅务会议由办公厅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办公厅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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