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65页(2684字)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以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省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予公告。

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和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常务委员会指导本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三)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部分变更;批准本级决算;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的名单;

(八)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九)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十)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和决定、命令;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及违法的选举、任免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听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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