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1页(307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代表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之间订立的以计划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的、由农户向国家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交售定量粮食的合同。这种合同于1985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它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样,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一直处于政策调整状态。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向国家售粮的主动性,但由于实践中订购价格由行政主体单方确定,往往低于自由市场价格,而且由于粮食订购比例太大,生产资料价格猛涨等因素,反而成了对农户的束缚,挫伤了他们向国家售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能达到应有之目的。因此,此种合同制度需要加以改进,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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