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67页(1215字)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的报告,并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报告时,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列席与其相关的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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