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2页(562字)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省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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