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3页(877字)

1987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同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该《条例》共4章21条,其主要内容为:确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为作比较全面的、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符合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编制指导性的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定,然后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作适当调整。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应统一考虑、同时进行。行政法规一般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款、项、目,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节。整个法规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商一致;应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的衔接、协调,应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行政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送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总理审批,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发布后,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其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局审定。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该《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