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合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0页(35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52条规定:(1)组合合并时,应在总会讨论决定。此时适用第44条第1款规定。(2)未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合并无效。第55条规定:(1)合并成立组合,应由各组合总会从组合员中选任的成立委员共同制订章程,选任负责人实施其他必要的成立措施。(2)前款中的负责人,应从待合并的组合组合员中选任。但如有特殊理由,也可从组合员以外的人中选任。此时,适用第30条第4款规定。(3)有关第1款规定中成立委员的选任,适用第44条第1款规定。第56条规定,合并后继续存在的组合或经合并而成立的组合,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履行了第69条规定的登记手续后,组合的合并方可生效。第57条规定,合并后继续存在的组合或经合并而成立的组合可继承因合并而消亡的组合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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