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0页(228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85条规定:(1)组合员或总会代表,征得占总数1/10以上组合员或总会代表的同意,以怀疑组合的业务或会计有违法,违反按照法令制订的行政厅的规定或违反章程为理由,请求检查时,农林水产大臣应检查该组合的业务或会计状况。(2)农林水产大臣认为组合的业务或会计有违法,违反依据法令制订的行政厅的规定或章程之嫌时,或者认为对其业务或财产状况有必要监督时,可随时检查该组合的业务或会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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