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清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0页(214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58条规定,组合解散时,因合并及破产解散除外,理事为清理人。但如果总会选任他人时不受此限。第59条规定,清理人就职后应马上对组合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编制财产目录及借贷对照表、确定财产处理方案,并提交总会审批。第60条规定,清理人在组合的债务没有还清之前,不得分配组合的财产。第61条规定,清理人应在清理事务终了时,及时写出决算报告书,并提交总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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