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垃圾管理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3页(617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21节第1条规定,犯有前述第18节、第19节或者第20节规定罪的,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公共官员未经授权可以逮捕,并送交地方长官法庭,处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对于再犯或者继发犯罪处不超过2000美元的罚金。第2条规定,虽然前述第1条或者其他书面法律目前正在实施,但是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在依照本节实施逮捕后确认了被逮捕人的身份、姓名和住址,可以不将该人送交法庭或者警察,而是向他送达后述第115节规定的通知,要求他在通知规定日期和时间出庭。第3条规定,为了确认被逮捕人的身份,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可以要求被逮捕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据。第4条规定,警察、公共卫生官员和公共官员必须准备前述第2节述及的通知的副本,如有必要,根据法庭要求向法庭出示。第5条规定,被指控人员依照该通知出庭后,法庭将对指控犯罪进行审理,将其视为依照前述第1条送往法庭的。第6条规定,收到前述第2条规定通知的人,如果不能根据通知要求出庭,法庭将因此发出对该人的逮捕令。第7条规定,在将依照前述第6条发出的逮捕令的人员送往法庭后,法庭将视其为依照前述第1条送往法庭而进行审理;在审理结束后法庭要求他说明为什么不能遵照送达的通知出庭接受处罚的理由;如果他说不出理由,法庭可责令其交付法庭认为适当的不超过2000美元的罚金,或者处不超过2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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