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垃圾收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2页(219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7节第1条规定,由政府的雇员、承包商或者代理人从街道、建筑物或者任何房屋、场所收集到的或者由任何人送往公共处置设施的所有垃圾、废弃物、每种污染物及任何物质或物品,都是政府的财产。政府可以出售或者处置它认为适当的垃圾、废弃物或污秽物。第2条规定,未经政府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取走已经送往公共处置设施待处置或处理的任何垃圾、废弃物、污秽物或者任何其他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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