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贸易垃圾清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3页(177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9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从事贸易、加工、商务,或者占用厩、棚,或者圈养绵、山羊、或牲畜等场所的人员定期将工业废弃物,或者厩棚垃圾清除到处置设施,以待处置。第2条规定,被送达前述第1条通知的人,如果被行政长官这样要求的话,必须提供他执行该通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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