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街道垃圾箱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3页(21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7节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负责在公共街道和私人街道上适当、方便的位置上以及他认为适当的场所提供和放置任何数量的临时处置垃圾的垃圾箱和盛放容器。第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或者允许将兽粪、人体排泄物、工业废弃物、厩棚垃圾或者园地垃圾堆放在这些垃圾箱或者盛放容器内;但小草、小枝叶及其他可以合理容纳的类似物质构成的园地垃圾可以放置在这些垃圾箱或者盛放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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