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筑垃圾溜槽维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4页(245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1节第1条规定,一个建筑物,如果没有完全或者部分用于输送垃圾的垃圾升降机、垃圾溜槽或溜槽箱,则该建筑物的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所有人应当负责对垃圾升降机、垃圾溜槽或溜槽箱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第2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设有垃圾升降机、垃圾溜槽或溜槽箱的建筑物的或者其中任何部分的所有人维护、修理和更换垃圾升降机、垃圾溜槽或者溜槽箱;或者对垃圾升降机、垃圾溜槽或者溜槽箱的规格作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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