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保护支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4页(218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要采取必要的法制和财政上的措施。(2)国家对地方自治团体的环境保护事业所需的全部经费或一部分经费应从国库中给予支援。(3)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支援企事业单位为环境保全设置及其经营应采取必要的税制上的措施或给予财政上的支援。(4)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学术调查及技术开发应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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