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宗教用地移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196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29条规定:保加利亚东正教堂和其他宗教团体、合作社和其他组织被占用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应按它们的要求恢复,除在被占用之后合法地建造了非农业用途的建筑物或已把地分给公民者外,在此情况下,从国家或乡的土地资产中向有关组织拨出同等价值的产业。如缺少这样的土地,对所有者的赔偿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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