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3页(1158字)

行政法规在其适用范围内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或强制力,由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两方面构成。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的要求。实质要求主要有:法规制定主体必须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即国务院;立法内容不得超越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范围,立法不得和宪法、法律相抵触。形式要求有:制定程序合法;语言规范;注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及发布时间等等。符合要求的行政法规通常一经发布就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行政法规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和特征。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调整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关系的行为准则之一,具有规范性。它是一种可以广泛适用和反复适用的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行政法规的实施以行政上、司法上的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法的强制性。②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支架,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重要基础的庞大系统。如果缺少行政法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不具有完整性和严密性。③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往往受到程序、时间、技术上的限制,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在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行政法规作为一种主要的行为准则是保证行政管理有法可依,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

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也没有规定必须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高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在特殊情况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适应相应民族区域的民族特殊情况,可变通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

行政法规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地域效力范围和对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由行政法规的生效和行政法规的失效的时间来决定。行政法规的地域效力范围一般及于全国,行政法规一经发布,便对全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约束力,同时所有国家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之为裁决的依据。任何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或港澳台企业、个人、组织,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依照国际惯例或法律明确规定相应行政法规不适用他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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