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木保护奖励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0页(500字)
1950年4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保护及奖励林木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为便于护林工作的进行,特将本办法规定的山林及各种木材划归各级政府分别管理。(2)公有林必须建立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建立护林公约和分层负责制。(3)公有林地或山林区只准造林不准开荒,如必须开荒时须经省政府或专署批准。(4)机关团体所植树木,如在公地为公有,公地分给群众的,所植树木亦随地转移。(5)土改后群众分得小规模林木,政府应奖励并扶植其发展。(6)无论公私山林树木未经管理机关和林主同意,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采伐,如确需采伐,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公私林必须公平给价,不得强行采伐。(7)严禁在林区地带燃烧野草。(8)凡不遵守政府法令及保护公约擅自砍伐盗取林木,或纵放牲畜损坏林木以及其他毁坏林木的,应赔偿损失,故意破坏者加重处罚。(8)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造林。封山时必须划出一定区域,便于群众放牧。(9)公私保安林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山林果园等,在未收益前,免除负担。(10)凡保护林木或造林及宣传介绍经验推动群众等有显着成绩的,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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